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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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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科、队、所: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09〕20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污水集中下泄造成污染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安全,经研究,决定加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如下:

  一是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环境监管、监测和监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二是对电镀、化工、印染(水洗)、造纸、制药、移膜革等重点源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加大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力度,及时排查环境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水污染物外排、渗漏。

  三是对使用、储存、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单位和场所,组织进行排查,严格监控,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四是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企业要及时清理和处置或采取有效防渗、防流失措施,防治危废随雨水流失,污染物渗入地表、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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