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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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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温鹿府法发〔2009〕5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确定的重要制度。进一步实施和规范这项制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着力解决一些部门和单位备案制度不落实、备案工作不规范的问题,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政府法制办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1.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①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②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③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

(三)抽象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乡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通告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期限

   (一)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行政机关应当自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四)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和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备案机关

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和抽象行政行为,向区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向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方式和材料

(一)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具体办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报送备案及相应工作事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抽象行政行为备案材料径送负责备案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

2.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3.调查终结报告;

4.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三)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作出的委托文件。内容包括: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名称、委托依据、事项、权限和期限;

2.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抽象行政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正式文本5份

2、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材料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月报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登记及审查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备案登记及审查工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不当或违法的,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有关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或撤销。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的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向报送备案机关填发《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案卷调阅通知书》;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应派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

六、做好三项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这项工作能按时按要求顺利开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备案机关,并自收到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备案机关。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备案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备案工作情况。

(三)依法处理好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街道、乡镇和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备案机关提出的问题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联系人:黄涛       联系电话:88030282

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2.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1: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

××罚(许)备字〔200 〕第 号

人民政府:

现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作出的关于        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上报备案。

附: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副本);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副本或复印件);

3.听证笔录(副本或复印件)。

                                   报送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

××委备字〔200 〕第 号

人民政府:

现将有关委托                          从事                         行政执法的决定书报送备案。

附:

1.行政机关作出的委托文件;

2.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报送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单位(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文件名称

制定说明

依据

必要性

过程

解决的主要问题

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主题词:行政事务  备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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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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