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工商分局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培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信用 培育基地 方案 印发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培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基地建设,引导企业积累信用资产,进一步营造良好信用企业培育环境,根据省、市局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信用培育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企业信用监管系统,整合部门行政资源,以定向提供信用指导、信用培育等为主要手段,规范和指导企业信用行为,挖潜和培育企业信用资产,辅导建立失信风险防控机制的行政服务行为。
第三条 各职能科室、属地工商所应当在落实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信用指导和服务,按照因企制宜的工作思路,及时灵活、积极有效地推行实施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
第四条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企业信用培育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第二章 培育对象、条件
第五条 属地工商所应当在实地调研企业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地域分布情况,企业工商信用等级,企业守法经营的原则,筛选出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采取阶段性专项培育和信用指导员日常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向信用培育。
第六条 培育对象为工商登记在册企业、且有意申报省、市、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的法人企业。
第七条 被培育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
(二)近3年工商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三)当年未因违法经营被工商立案处罚。
第三章 培育程序、方式、内容
第八条 企业信用培育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属地原则,工商所确定培育对象,并拟定总体培育计划;
(二)可以依企业申请指导,或依职权主动指导被培育企业,在了解被培育企业经营状况、行业环境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培育计划,明确培育重点;
(三)信用指导员负责实施信用培育,以书式台帐形式记录培育过程;
(四)归档保存指导记录。
第九条 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应当按照分类指导、因企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分类指导。根据企业规模、类型、信用状况的不同,视情采取上门重点指导、集中普遍指导、现场即使指导、问题专项指导等方式。
(二)正面指导。对信用监管等级较高、信用资产较多的企业,组织工商所信用指导团,负责实施专项正面指导。
第十条 培育内容主要是与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选相关的信用管理辅导、荣誉推荐、法律法规咨询、信用资产申报等,具体包括:
(一)指导企业获取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知名商品等信用资产,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广告信用单位认定及“企业信用管理示范”等活动。
(二)及时向企业反馈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指导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三)通过发挥信用社团组织作用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强信用自律,组织企业参与社会信用活动。
(四)通过集中培训、相互交流和组织专家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降低信用交易风险,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五)依托工商或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开展信用信息提示或预警服务,指导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协调、落实信用信息征集、开展信用监管评价、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监管提示等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属地工商所可根据工作职责分工设置若干名责任区企业信用指导员,负责对内协调及具体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被培育企业请求提供与信用培育相关的资料、文件或数据时,工商所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应当以商谈、协商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企业不服从为由,作出对被培育企业不利的措施,也不得以信用培育为名收取各类费用。
第十四条 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工商所及信用指导员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商声誉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