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学区教办,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现将《鹿城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鹿城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温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温市人〔2005〕367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和《温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温人专〔2006〕11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在编教职工聘用工作,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学校(单位)要根据《试行细则》的规定,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聘用工作小组由单位行政和党支部领导、有关处室、工会及教师代表组成。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试行细则》,明确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聘用程序、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各学校(单位)按照《试行细则》有关程序,从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三、学校(单位)领导人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单位的党群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师德和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五、除随时解除聘用合同条件之外,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学年度考核不称职,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称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