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独生女家庭指符合下列情况的家庭:
(一)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个女孩或现存一个女孩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现无子女且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包括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的认定事实收养)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包括单亲未婚收养女孩的农村独生女家庭。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村独生女家庭可以选择夫妻双方或一方参加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鹿城户籍,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二)参保当年,男方年龄应满45周岁,女方年龄应满40周岁。
第四条 已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待遇。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村独生女家庭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鹿城区农村独生女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签订《鹿城区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如选择夫妻一方提出申请,需经配偶同意。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参保对象的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生育证(收养证);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女家庭按下列程序审核批准:
(一)评议。村(居)委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并在《鹿城区农村独生女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定,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街道、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户口所在村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