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教办发〔2009〕37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
自2007年以来,我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全区已有117所学校(幼儿园)、78000名学生参加了校方责任保险,有效地转移了学校风险,并且初步建立了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为了进一步全面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以及省市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各学校(幼儿园)要从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二、校方责任保险是学生在校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中(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因校方责任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和保险费为: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视作一次事故,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每生每年5元。
三、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规范校方责任保险收费工作,不得向学生转嫁收费或变相摊派。公办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可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列支,民办学校(幼儿园)应在其办学经费中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