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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中小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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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教〔200965

 

关于印发《鹿城区中小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教办,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现将《鹿城区中小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四日

 

 

 

 

 

 

 

鹿城区中小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区中小学临时用工管理,规范临时用工程序,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温教政〔200827号)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学校临时用工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对象与原则

(一)临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时工”)是指不纳入事业编制的人员,包括临时代课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兼职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不包括在内。

(二)临时用工基本原则

1.精简高效、按需设岗;

2.择优录取,规范使用。

(三)临时工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符合岗位要求,临时代课人员必须具备法定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如锅炉工、电工、司机等)须持有上岗证书及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控制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严禁使用童工。

二、聘用和管理

()聘用临时代课教师须在核定编制内进行,经教育局核定人员超编、满编的学校一律不准聘用长期(一年及以上)代课教师。人员缺编的学校聘用一年及以上临时代课教师需经区教育局审批;聘用三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须上报教育局备案,到期不再续聘。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保安、食堂工作人员、清洁工等临时工勤人员一律采用劳务派遣或实行劳务承包。

()学校要合理安排教师和行政人员的工作量,严格执行《鹿城区关于调整小学教师工作量的实施意见(试行)》(温鹿教〔200269号)精神,做到公办教职工能承担的工作应尽量安排公办教职工完成。学校如需聘用临时代课教师,首先要考虑安排本校公办教师或行政人员兼职代课,适当提高超课时补贴,尽量少用或不用临时工。

(三)实行合同管理

1.学校(单位)与临时工自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学校(单位)要根据实际对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分类,分别签订合同,并依法与临时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初次聘用可约定试用期,但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聘用临时代课人员的,应与聘用人员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以短期为主,最长一般不超过3年,对同一聘用人员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2次。聘用短期代课人员,尽可能计时计量,签订劳务合同。聘用临时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原则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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