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政务科,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办处、财政办: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8〕22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标准
1.调整残疾抚恤金: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温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确定(见附件2)。
2.调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比例执行(见附件3)。
3.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按我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值为参照基数,按照下列比例确定(见附件4)。
二、调整对象
1.无工作单位的复退人员,按照不低于我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给予生活补助(见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