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居:
现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鹿城区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鹿城区仰义乡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鹿城区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鹿城区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温鹿政发〔2009〕77号)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第(三)项:“现无子女且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包括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的认定事实收养)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修订为“现无子女且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包括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认定为事实收养的),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第三条第(一)项:“具有鹿城户籍,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修订为“具有鹿城区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三、第三条第(二)项:“参保当年,男方年龄应满45周岁,女方年龄应满40周岁。”修订为“参保当年,男方年龄应为45周岁,女方年龄应为40周岁。”
四、第三条增加第(三)项:“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五、第四条:“已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待遇。”修订为“如享受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不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六、第六条第二项:“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定,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街道、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户口所在村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修订为“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定,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街道、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七、第六条第三项:“确认。区人口计生局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参保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复核。核实确认后,向鹿城社保分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修订为“确认。区人口计生局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参保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复核。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符合鹿城区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通知单》。”
八、第七条:“农村独生女家庭每人每年的保险缴费标准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年限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修订为“农村独生女家庭每人每年的保险缴费标准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
农村独生女家庭参保对象参保年限应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方可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九、第十条:“参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其参保之日起建立,社会保障号为其身份证号。
参保对象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不间断计息。
参保对象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领取或未领取完部分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按有关规定发给其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修订为“参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其参保之日起建立,社会保障号为其身份证号。
参保对象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不间断计息。
参保对象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领取或未领取完部分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按有关规定处理。”
《鹿城区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农村独生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10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独生女家庭指符合下列情况的家庭:
(一)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