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0〕55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0〕6号)要求,我区于七月底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温鹿府法发〔2010〕5号),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就评查范围、评查内容、评查方法和步骤等提出明确步骤"zhouagg要求。8月初,在区属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区法制办联合区监察局采取座谈了解执法情况和随机抽取案卷的方式,抽取环保局、农林水利局、文广新局、工商分局、建设局、安监局等单位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6个案卷(省、市文件规定的另4个单位有3个今年无行政处罚案件,另1个未上报)。8月下旬,区法制办联合区监察局组织人员前往行政审批中心、区教育局、区民宗局等单位以同样的方式抽取经贸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文广新局,市政园林局、发改局、民宗局、教育局等单位已办结的10件行政许可案卷。
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自评及近期各单位行政执法检查情况,通过逐案评查,现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总体上看,我区行政执法工作相较去年有了一些进步,其中工商分局、环保局、农林水利局、卫生局等部门行政执法比较规范,基本能做到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立卷规范、归档及时,反映出我区近年来行政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一是领导重视。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评查活动,明确由区法制办牵头开展评查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案卷评查的通知后,均能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查自评,制定评查方案,周密安排,形成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查报告,按时提交案卷以供评查。二是质量提高。被抽查的部门注重执法行为规范,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流程,基本做到依法许可、标准统一、公开透明、按时办结;在行政处罚中基本杜绝了行政处罚主体、权限以及主要程序等方面不合法的问题,尤其是对办案关键环节十分注重,调查取证及文书制作比较规范。其中区环保局对黄陈圣(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亨泰移模革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案卷,规范程度整体较好,对照《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经综合考量,我办拟向省、市推荐为我区“最佳行政处罚案卷”。三是制度跟进。各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制度,较好地规范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运行。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和集体讨论等制度落实较好。
二、存在问题
在本次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活动中,我们发现行政处罚的案卷规范性相较去年有一定提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部分。《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向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但个别部门陈述案件事实时描述不够清楚、确切,未准确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危害后果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二)调查取证部分。行政处罚案卷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证据应当充分,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但个别部门在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时未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不足以证明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在处罚决定书中漏列能够证明事件的直接证据,没有形成有效证据链。
(三)说理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对当事人放弃申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使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但有的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没有加以说明;有的部门在行政处罚量罚时,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幅度、情节轻重的理由和依据。
(四)程序部分。《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程序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有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完整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的部门在集体讨论决定之前没有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有的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没有明确告知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
在这次评查中我们发现相较于行政处罚行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在各个环节存在的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行政许可的申请环节。申请材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也是受理机关进行时限计算的重要依据。但在本次评查中发现有的案卷没有行政许可申请书面材料清单;有的没有收件日期;有的没有收件人和申请人的签名;有的收件没有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