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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组织部 | 文件 |
| 温州市鹿城区人事劳动局 | |
|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 |
| 温鹿人劳〔2010〕66号 | |
关于实行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
区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浙人薪〔2001〕160号)、温市人〔2001〕245号文件精神,为激励和爱护先进、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努力向上、崇尚先进的工作氛围,提高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健康水平,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鹿城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休养的范围、对象
健康休养的范围为区级党政群机关,包括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健康休养的条件
健康休养的条件为1993年以来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工会等有关单位安排休养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
三、健康休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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