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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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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组织部

  文件

  温州市鹿城区人事劳动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温鹿人劳〔2010〕66号

                 关于实行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

区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浙人薪〔2001〕160号)、温市人〔2001〕245号文件精神,为激励和爱护先进、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努力向上、崇尚先进的工作氛围,提高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健康水平,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鹿城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休养的范围、对象

  健康休养的范围为区级党政群机关,包括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健康休养的条件

  健康休养的条件为1993年以来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工会等有关单位安排休养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

  三、健康休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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