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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团体财务收支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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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各社会团体:

  为了规范我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积极做好企业减负工作,更好地推动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596 号)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浙民民〔 2009 〕 17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区各行业协会及以企业为会员主体的社会团体。

二、检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在代行行政职能、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三)是否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

  (四)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五)有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强制培训、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

  (六)接受捐赠,有无索赠或者变相摊派,有无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的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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