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人劳〔2010〕78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事劳动局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为了 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 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 有效地控制处罚随意性 , 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 特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提升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
二、定义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 , 是指 劳动保障 行政机关在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 规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劳动保障违法情节等具体因素,确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以及处罚形式、处罚幅度的 权力。
三、适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 不得超越法定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
(二)过罚相当原则。在依法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 , 要掌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 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既不能畸轻畸重 , 显失公正 , 也不能放任不究。
(三)平等对待原则。对同类情况必须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 , 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 , 对于性质情节相同的案件 , 适用的法律依据、罚款幅度应当相同。坚决制止单纯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 , 防止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四)以教育为主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 , 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凡属处罚的案件 , 要把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为执法的首要目标,摒弃“钓鱼式 ” 执法行为。
(五) 保密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和被处罚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
(六)公开性原则。 《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对外公布 , 并允许公众查询。
(七)特殊原则。为了适应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形势要求,在特定时期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处罚适用标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指导标准(附后)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
| 1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偶尔安排女职工从事 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 的作业,年均不超过1天的;(2) 偶尔安排女职工从事 连续负重,每次负重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25公斤的作业,年均不超过1天(24小时)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安排女职工从事 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 的作业,年均1天以上不超过5天的;(2) 安排女职工从事 连续负重每次负重大于20公斤小于25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大于25公斤小于30公斤的作业,年均1天以上不超过5天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安排女职工从事 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 的作业,年均超过5天的;(2) 安排女职工从事 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30公斤的作业,年均超过5天的;(3) 安排女职工从事 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高处架线作业的; (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不听劝阻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 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5)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
| 2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偶尔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 的作业,一年内不超过1次的;(2) 偶尔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 二 级 高处 作业, 一年内不超过1次 的; (3)偶尔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低温、冷水作业 , 一年内不超过1次 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 的作业,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的;(2) 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低温、冷水作业 , 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 的; (3) 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 二 级 高处 作业, 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 的; (4)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 三 级 高处 作业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 的作业的;(2) 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 国家规定的 特级高处作业的;(3)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不听劝阻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 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4)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 3 |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累计不超过1天的;(2)偶尔 安排怀孕女职工 从事国家规定的 一级高处作业,累计不 超过1天(24小时) 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 安排 怀孕 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累计超过1天的; (2)偶尔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 第二级高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 (3) 偶尔 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4) 偶尔 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5) 偶尔 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安排怀孕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环境工作 的; (2) 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 第二级及其以上高处作业的 ; (3) 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及其以上 作业的; (4)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的;(5)安排女职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以及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的;(6)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不听劝阻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 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7)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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