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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教师支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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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文件精神,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城乡教师交流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我区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了进一步统筹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支教工作新要求,结合鹿城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教师支教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因地制宜,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以共享优质教师资源为出发点,以加快教师成长为重点,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快速、健康发展。

二、范围和对象

(一)派出学校范围、对象:

1.城区中小学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职务资格的公办在编在职教师。

2.2007年起分配在城区学校任教并与区教育局签订乡镇任教服务协议的公办在编在职教师。

(二)受援学校范围:鹿城区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农村学校和鹿城区属全日制民办学校。

三、方式和职责

到农村学校或民办学校全职支教。

1.全职支教一年(当年8月底至次年7月底)

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满工作量带班上课,并向受援学校上公开课2次以上,参加或指导学科教学研究,帮助受援学校开展教科研活动。

到民办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原则上为区“三坛”及以上骨干教师或市区超编学校教师,由教育局根据当年全区学校教师学科需求统筹安排。

2.全职支教三年

按教师录用时签订的协议执行(自愿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集团内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提出,经教育局批准,可安排到本集团民办校区全职支教,编制暂时保留在原单位,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原任教学校有岗位需求的,回原学校任教,如原任教学校没有岗位需求,则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市区学校任教。

四、待遇和保障

(一)支教教师人事关系在派出学校不变,30%的奖励性工资(包括学年度履职考核奖)由受援学校发放,70%的绩效工资(包括节日费)由派出学校发放。支教教师的党团关系转入受援学校。

(二)支教教师实行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派出学校协助管理。即受援学校要妥善安排支教教师工作和生活,切实做好支教教师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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