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有关街道、藤桥镇农办:
为推进农业“三化两区一中心”建设,促进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实现农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2〕4号)和省农机局《关于做好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机〔2012〕7号)的文件精神,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机具范围、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和农场)。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粮食烘干机械,按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政策。
购机补贴资金安排坚持“三个优先”,即优先保证用于粮油生产机械,优先保证用于“两区”内生产机械,优先保证农机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用于开展村统一服务的机械。若申请补贴超过计划指标,以近2年未享受补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为优先申请对象。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机具范围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购机补贴主要用于购置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1大类30个小类79个品目的机具。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三)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中央资金补贴额度原则上不高于补贴机具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对趋于饱和或在农业生产中普及率较高的机具,适当降低补贴标准。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20万元。同时,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销售情况,当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过低导致原确定的补贴额过高时,将适时对补贴金额作出调整。
2、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补贴比例省财政承担40%。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根据区有关文件执行。
3、一个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同一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农业“两区”内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一户农户(含农牧渔民或农、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不同品目的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3台套;对于只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潜水泵的,补贴总数不超过20台;对于只购置茶叶生产加工机械的,补贴总数不超过5台(套),财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于购置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
二、具体程序
(一)购机申请。购机者通过所在地镇(街道)向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商同级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和品目、数量,并在购机者所在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补贴对象到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领取购机指标确认通知书。
(三)购机付款。补贴对象凭购机指标确认通知书到省级统一公布的经销商处付全款购机,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四)资金结算。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补贴对象向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申请,出示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营业执照,并提供经销商供货清单、指标确认通知书原件和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享受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另需提供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和“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经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