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有关街道、藤桥镇农办:
为了鼓励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农〔2011〕597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农发〔2012〕33号)精神, 特制订《鹿城区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鹿城区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2、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
3、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权属证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鹿城区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节能降耗减排,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1〕597号) 和《关于印发<温州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农发〔2012〕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全面落实拖拉机报废补偿政策。加强宣传与引导,严格程序,不断深化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以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
二、补偿对象
凡本区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已在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凭村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属证明申请报废经济补偿。2012年7月1日以后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申请报废补偿必须办理过注册登记。临时购置未在本地从事过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报废不列入补偿对象。
三、补偿标准
1、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种类和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
2、补偿资金省与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由省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
四、操作流程
1、申请报废。拖拉机所有人填写《拖拉机报废更新申请表》、《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区农机监理机构提出报废和注销申请。对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延期报废的,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告知其填写《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延期报废申请表》及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等有关事项。
2、回收解体。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8〕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拖拉机回收解体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区农机主管部门选定回收解体企业实施解体。回收解体企业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二是由区农机监理机构实施解体,允许机主自行处置解体后的报废拖拉机废旧金属和材料。解体后的废钢铁由机主自行处置,拆解的发动机、变速箱、方向机、车架、前后桥等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避免和防止利用报废拖拉机的零部件进行拼装或重新流入市场。区农机监理机构或回收解体企业对报废拖拉机进行整机拍照、登记相关信息后进行解体销毁,收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填写《报废拖拉机销毁证明》、《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3、注销登记。区农机监理机构在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完成之日起1日内,核对拖拉机档案,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4、申请报废补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办理好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手续后,填写《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凭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补偿资金申请,并提供“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列入补偿计划。区农机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对申请者资格、《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列为补偿对象。对遵守国家规定,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按时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及时办理拖拉机报废解体手续的,优先安排补偿。同等条件的,则按照受理申请补偿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补偿对象。超过年度实施计划的,将列入第二年补偿实施计划。对未上报年度报废计划的镇街道将不予列入补偿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