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温市科知发〔2011〕22号)和《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鹿财国资〔2009〕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鹿城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
附件:
鹿城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示范企业,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我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鹿城区科技局主管本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示范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企业保持有效专利8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近二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件。
(二)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重视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重视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