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根据《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温水政发发〔2012〕158号)、《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12年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温水政发〔2012〕178号)要求和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我局制定了《鹿城区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该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目标责任,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鹿城区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鹿城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
附件1:
鹿城区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12〕12号)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实际情况,制定鹿城区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以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等为重点,在水利行业各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重点内容
(一)水利行业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
2、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停产整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4、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特种设备及重要安全设备无合格证、无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及定期检测检验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安全制度、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以及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措施不落实的;
11、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水利行业重点领域的内容
1、水利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施工图未审查或未经主管单位备案的;未取得开工建设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减少安全投入的;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以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未按规定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并及时备案的;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未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未建立技术档案和日常维护保养的;脚手架未严格执行验收或备案制度,以及安装、使用、拆除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运输、存储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水利工程运行
水库、海塘、水闸等水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的;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安全调度运用规程不落实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未编制和事故救援演练未开展的;水库、海塘、水闸及机电设备安全监测和工程安全状况记录不健全的;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海塘、水闸未制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预案,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的;小型水库、海塘、水闸管护人员和安全观测与巡查不落实的。
3、农村水电
农村水电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落实的;违反规划、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进行技术审查的;不贯彻执行“两票三制”的;已建水电站不进行安全管理分类、年检和相应整改的;新产生违规水电站不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未彻底整改前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4、河道采砂
非法违规采砂运砂问题比较突出、采砂量较大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无证或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行为;危及重要水工程、桥梁、航道、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安全、航运安全的非法采运砂行为。
5、水文测验
水文测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的;水文测验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水文作业不穿戴安全防护、救生器具的;水文作业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的。
四、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上下配合、协调推进的要求,区农林水利局统一安排部署全区水利系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局相关科室按职能具体牵头,各有关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落实,相关专业类别相互衔接,共同完成。具体分工如下:
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打非治违”由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组织。
2、水库、水闸、农村水电工程运行领域“打非治违”由局河道科牵头组织。
3、河道采砂领域“打非治违”由区水政执法大队牵头组织。
5、各个单位防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打非治违”由区防汛办牵头组织。
五、实施步骤
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等活动,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从2012年6月上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
(一)部署自查阶段(6月份)
藤桥镇人民政府、各街道、轻工产业园区、区温瑞塘河管委会、各个工程指挥部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全面启动。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治理和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切实加强整改,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份)
各有关单位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摸底,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认真查找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集中严厉打击,切实做到一律关闭取缔、按规定上限处罚、停产整顿、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对违规违章行为要严肃治理纠正,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重点排查,发现有非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整治和惩处。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单位和薄弱环节的督促、检查和对基层开展工作的指导,针对暴露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每半月统计汇总一次,分别于6月15日、6月30日、7月15日、7月31日报送区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统计表形式见附表1、2)。
(三)检查督导阶段(7-8月)
我局将派出检查组对有关街道、重点地区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
各单位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深刻总结,仔细分析此次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和经验,并汇总此次专项行动的统计数据,形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同时附统计汇总表,形式见附表1、2),于9月1日前报送区农林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六、工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