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贵办《鹿城区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职责不明晰事项》已收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五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国务院503号令)第五条与第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农业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函》(农质函〔201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之规定:农产品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同时,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7号文件精神,明确落实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业、渔业、林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质监部门负责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农产品经营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