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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参考意见》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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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

《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参考意见》已经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参考意见

 

 

温州市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股权量化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426日印发

附件:

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股权量化参考意见

 

为了推进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法律、法规,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参考意见。

一、改革实施的前提条件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应充分贯彻依法依规原则,虽然各村村情不同,但总体要求应在“三个平台”的基础上进行甄别,具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

(二)以省、市、区政策为指导。主要政策依据有: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0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21号),《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鹿委办〔201220号)等政策。

(三)以“一村一策”为补充。除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的,由村民自我协商决定。各村可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利益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从自身实际出发,实行“一村一策”,制定科学合理的股份量化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民主程序通过后实施。

二、股权量化对象确定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对象确定应具体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原则。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已明确规定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享受对象的,不能以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集体通过为借口,违背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要贯彻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股权量化分配中得以具体体现。

(二)必须坚持社员主体原则。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社员为主体。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均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对象。社员资格界定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遵循实质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必须坚持宜宽普惠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对象应坚持“宜宽普惠”。对于量化对象界定,宜纳入改制、不宜排除在外;对于特殊人群政策处理,宜配置股权、不宜经济补偿;对于股权配置要素取舍,宜简单明了、不宜繁杂繁琐。

三、股权量化的改革设计

(一)股权量化对象确定的时间范围:原则上以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依据。

(二)股权设置: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只设置个人股。

(三)股权构成:改制村可根据集体资产状况,决定股权构成要素,一般由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农龄股)构成,人口股应占量化资产总量的60%以上;也可以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劳动贡献股(农龄股)和土地承包权股为基本要素界定股权,人口股应在所有股权构成要素中占比最高。改制村也可以设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

(四)股权配置:

1.人口福利股(人口股)以明确具有社员资格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为对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父母双方各增享50%的人口福利股。以股份的形式酌情给予非社员酌情量化份额的,也可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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