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和《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1〕5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鹿政办〔 2011 〕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理清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制,科学评议考核,严格追究过错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目标。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使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科学的执法理念与正确的责任意识得到确立和不断强化,行政执法的方法有明显改进,行政执法的水平有明显提高,行政机关的作风有明显转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明显提升。力争尽快建立起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法治环境。
二、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我局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区局各科室、各执法中队及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全体执法人员。
三、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目前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共有373项,具体项目如下:
(一)行政许可(共21项)
1、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或标语审批;
2、户外广告(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设施设置审批;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4、临时占用(开挖)城市绿地审批(除市管外);
5、城市树木砍伐、修剪、移植审批(除市管外);
6、城市绿地设计方案审批;
7、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8、园林工程施工许可证;
9、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除市管垃圾终端处置场);
1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拆除核准(除市管垃圾终端处置场);
1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除市管道路外);
13、挖掘道路审批(除市管道路外);
1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除市管桥梁外);
15、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长车等特殊车俩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除市管道路及跨区行驶的车辆);
16、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7、瓶装燃气供应经营许可;
18、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单位和个人变更核准(除储备企业);
19、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单位和个人停业歇业核准(除储备企业);
20、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
21、绿化景观工程验收备案。
(二)行政监管(共9项)
1、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监管;
2、环境卫生监管;
3、环卫设施监管;
4、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5、市政设施的维养与管理;
6、城市燃气管理;
7、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
8、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除市管外);
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管理。
(三)行政处罚(共8类337项)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城市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政强制(共6项)
1、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2、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
3、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对无照经营的查封、扣押行为
5、强行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6、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主体合法。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主体资格;从事具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持有执法证件。
(二)依据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应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执法决定。
(三)程序合法。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有合法理由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制度。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执法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四)合理执法。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规范、高效、便民和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五)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执法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
五、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内设执法机构执法职权分解
1、局长室
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工作,部署全局性行政执法活动,组织制定全局年度行政执法计划目标及依法行政措施,监督下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批准我局对公民处2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和申辩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其它重大行政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
2、区局机关各科室
(1)法制科。负责相对集中的市容环境、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河道管理等行政处罚职能的法制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全局法制培训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证件、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和组织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和部门职能案件的交接工作;负责局系统普法教育及法规宣传工作。
(2)行政审批科。负责局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办理工作;参与与行政审批有关技术审查工作,并负责综合协调落实。
(3)规划监察科。负责指导、部署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职能的执行情况;负责制订全区规划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与阶段性工作任务;指导、督查执法中队开展规划查违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性规划拆违行动,指导、协调、监督各街道、乡镇组织规划违法行为的综合整治及拆违行动。
(4)市容市政公用科。负责编制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各项专业规划,制订市政设施维修、翻新和疏浚计划,下达维修任务;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市政、公用设施维护与管理;负责全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养工作的协调,督促市政公用管线单位落实维养监管;负责编制全区市容市貌和户外广告、户外设施管理规划;负责编制全区景观照明规划,负责城市户外灯饰、景观照明项目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参与市政设施项目审定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区市政、公用事业相关的行业管理。
(5)环境卫生科。负责编制全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考核各街道、乡镇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全区环境卫生活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环卫设施配置、维护与管理;协调全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工作,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经费的测算和划拨;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与企业资质管理。
- 上一篇:鹿城区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管理细则
- 下一篇:南汇街道吕浦社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