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为听取各方意见,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五)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六)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七)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八)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