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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藤桥镇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委(居)会:
为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鹿城区藤桥镇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鹿城区藤桥镇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鹿城区藤桥镇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鹿城区藤桥镇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农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凡鹿城区藤桥镇境内发生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农机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应急处理农机事故,应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
1.3.1以人为本原则,应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
1.3.2属地管理原则,应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3预防为主原则,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结合,做好农机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4 事故分类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四类。
1.4.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类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管理体系
组织管理体系包括农机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1鹿城区藤桥镇农工委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加强全镇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负责事前防范、应急处理的业务指导、督查、信息审核等工作。由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村与农业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等日常管理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镇农村与农业综合办公室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现场总指挥一般由镇农村与农业综合办公室分管副镇长担任,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协调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
2.2各村委(居)会要加强对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为主的应急工作体系,形成依法、科学、有效、快速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事故报告制度
3.1镇农村与农业综合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将事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各村委(居)会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和报告制度。
3.2 镇农村与农业综合办公室对农机事故应做好报案记录,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确定属农机部门处理的农机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应告知报案人,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
3.3 发生农机事故的镇农村与农业综合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农机事故的,镇农村与农业综合办公室应将事故情况及采取措施向镇政府汇报。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视情越级上报事故情况。重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至市农机监理总站。
3.4 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镇农村与农业综合办公室在得到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农机监理站,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
4、应急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