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中队、科室、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监管,规范供用气行为,推进燃气供应企业和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温安委〔2013〕5号和温城法发〔2013〕52号文件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完善餐饮企业用户信息档案,落实用户燃气设施安全巡检、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指导责任,依法查处燃气供应企业的违法违规供气行为,进一步落实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全面排查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摸底调查,全面掌握餐饮行业燃气使用情况,排查整治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隐患。
(二)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完善餐饮企业用户信息档案,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责任,落实燃气企业用户管理责任。
(三)进一步推进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建设,向社会公布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引导市民选择正规燃气企业供气。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瓶装燃气经营市场,加大无证经营查处力度,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对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供气行为进行查处。
三、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底至5月初)
1.各中队要对本辖区内的餐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重点对供用气合同签订情况,以及燃气设施和用气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
2.各中队对本辖区内无证燃气经营点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6月初)
1.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进行查处,对辖区内非法经营点、“黑窝点”(包括利用车辆无证经营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全面整治行动。
2.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行为,严格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用气要求的,及时落实整改。
(三)全面总结阶段(7月)
各中队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并在7月8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报执法监督科。
四、职责分工
(一)执法监督科:负责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执法活动,对各中队的行政执法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法制科: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行政处罚职能的法制指导和相关的法制宣传,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等。
(三)市容市政公用科:
1.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按规定对所供气的餐饮企业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对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燃气用户档案建立情况、供气协议签定情况、燃气设施巡查情况、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用户管理责任。
3.深入检查、公布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引导燃气用户选择正规供气单位供气。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辖区中队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落实人员,明确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整治工作,全面排查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供气行为,落实燃气企业用户管理责任和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强宣传,注重结合。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要与 “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严厉打击燃气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要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力度。
(三)加强督查,长效管理。执法监督科联合市容市政公用科对此次行动进行督查,并把这次行动纳入考核,各中队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安全巡查和执法检查为手段,严密部署、循序推进,建立健全燃气用户设施安全巡查、宣传培训、事故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管理,减少燃气事故发生。
附件:1.餐饮场所用气安全检查内容
2.餐饮场所用气情况调查表(中队)
3.供气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调查表(市容市政公用科)
4.专项治理执法情况汇总表(中队)
5.温州市餐饮企业瓶装燃气供用气合同(样本)
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餐饮场所用气安全检查内容
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空间和密闭厨房(没有直通室外的窗户)违规用气的,应予以取缔;
二、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是否存在违规设立燃气瓶组供气:瓶组间是否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瓶组间的条件和安全设施是否具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8.5瓶组气化站的规定要求。
2、燃气具使用地点和通风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5商业用气的规定要求。(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49条)
3、燃气灶具使用年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灶具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减压阀正常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长度宜控制在1.2米到2米之间,且不应有接口,两端应当用卡箍紧固),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4、室内连接管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室内燃气管道的规定要求。
5、是否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气瓶。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气瓶间的高度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建筑物,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气开关设置在室外,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49条)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是否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7、是否存在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2条,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定期检验与评定》,50公斤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其余型号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的钢瓶,按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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