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
我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以来,在各中小学、幼儿园和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与共同努力下,为我区探索建立一套有效的校园风险保障服务体系、科学合理地转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风险、更好地保障学生安全与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201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1.参保对象:我区公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
2.保险期限:一个学年度,即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期满续保。
3.保险费用:按照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方案执行(见附件1、附件2)。中小学、幼儿园执行附件1方案,中等职业学校执行附件2方案。
4.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列支,非义务教育段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由学校统一购买,社会力量(个人)举办的学校(幼儿园)所需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