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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区2012年渔业油价补助工作,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海渔计﹝2013﹞91号)和《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原则。符合补助条件的内陆淡水捕捞船应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并在内陆渔船“双控”范围内。
(二)公开公正原则。油价补贴的审核、确定和发放,程序要公开、操作要透明、名单要公示。
(三)规范统一原则。全区的补贴实施办法,同国家的政策相统一,不得擅自突破已审核上报并经最终审查的补贴对象发放。以此次柴油补贴为契机,加强对各类渔船的管理,使我市的渔船管理更加规范。
二、补贴对象和资金申领条件
(一)补贴对象
油价补助对象为依法从事国内内陆捕捞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国内捕捞渔船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2012年从事正常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严格控制在农业部2012年开展的渔船摸底调查核定的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3.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依据农业部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文件精神,取消用油量补助或扣减相应补助。
三、测算依据
内陆淡水捕捞渔船以省海洋与渔业厅核定的渔船基础数据为测算依据。
四、补贴标准
经农业部审核后,我区捕捞渔船2012年度用油总量为777.3吨,依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数测算,我区内陆捕捞渔船补助标准为3814.1元/吨。
以上标准为渔船全年度作业且无违规扣减情况下的理论值,当以上述标准计算渔船发放资金时,非全年度作业渔船的补助资金应按实际作业时间核算;违规渔船的补助资金要扣除相应比例再行发放。
五、发放程序
(一)我区根据国家政策测算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分配数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分配计划表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各船主。同时,符合补贴领取条件的渔民必须在指定发放银行建立个人账户,以备统一拨入补助资金。
(二)我区对纳入数据库管理,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按省厅通知扣减相应比例的用油量后,依据市局测算的发放标准,核算每艘渔船的补助资金数,填报《油价补助发放审核船名册》并报同级财政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