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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安全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现将《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温州市水利局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2、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3、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5、温州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6、温州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分析制度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8、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修编)

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附件1:

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多发,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评先、评优及晋职晋级等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被考核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中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与市水利局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1次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上(含本数)的,或发生人员伤亡2次以上(含本数)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上级部门要求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4. 发生安全事故后不及时上报,瞒报、谎报、漏报、组织救援不力;

5.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经济损失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局本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评选、技术职称晋升及干部提拔(晋升晋级)等事项,须先通过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

第七条  一票否决审查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成立调查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一票否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提出否决建议前,充分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否决建议,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收到否决建议后,应在15天以内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

第九条  一票否决决定应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和局监察室、局人事处。

第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应当给予“一票否决”情况的,对其实行跟踪追究,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由原组织表彰奖励活动的单位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安监处负责。

附件2:

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行政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行政问责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行政问责工作,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由局安委会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具体工作由局安委办负责组织。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责任追究由局监察室负责。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一)对局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对《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和成员责任分工》、《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等重要规定和管理措施落实不力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整治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的;

(四)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五)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被动局面的;

(六)其他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存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情形的对象,由局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局党组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由局安委会指定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对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报局党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交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局党组在收到书面问责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八条  书面问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问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三)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建议;

(四)问责情形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书面问责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书面问责报告上签名。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停职检查。

(六)需对公务员给予处分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被问责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局监察室提出申诉。

第十条  行政问责的相关情况,作为对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奖惩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市同级安监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二、考核办法

第五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考核评选工作。

第六条  评选具体方案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状况制定。

安全生产评选每年进行一次。

三、奖  励

第七条  对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通报表彰。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⑴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市级、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⑵在抢救、救灾事故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⑶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4)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5)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6)安全工作富有创新,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

第九条  给予嘉奖的,由本单位推荐,报市水利局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

四、处 罚

第十条  安全生产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发生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水利局安委会下达的控制目标数的、发生责任事故的,扣减该单位的市水利局安委会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分数,并取消评先资格。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以上的,对相关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以上一般事故以下的,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下列规定处分:⑴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⑵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奖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按照上一级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

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水利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水利局或局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发生一般事故的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事业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在温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限期整改、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二条  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和主管领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以及市水利局或局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事业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市政府及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三)对所辖地区、所管单位和工程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水利局或局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五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单位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水利局、相关部门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汇报。

第六条  约谈组织。约谈由局安委办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建设处(安监处)处长及局监察室及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约谈会由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主持。对被约谈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约谈;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的谈话由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或委托局安委办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处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将约谈内容建档立案。

第七条  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建议:

(一)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负有对水利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处室,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局安委办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提出约谈建议。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体向局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

(二)局安委办负责安排约谈具体事宜。

(三)召开约谈会。

1.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的事由;2.各县(市、区)水利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4.约谈小组对该单位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对象。

(五)被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如期按规定不报告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追究。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对象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理,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局安委办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情况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

第十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相关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约谈记录单》

约谈记录单

共    页  第    页

被约谈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约谈地点:                                       联系电话: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约谈主要内容:

被约谈人:                    询问人:                 记录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被约谈人应当在每页记录单签名,并签署“以上记录属实”。

约谈记录单

共    页  第    页

约谈主要内容:

被约谈人:                    询问人:                 记录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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