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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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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管理组织的职责,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1〕81号),以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1124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申领、变更

  各镇、街道要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组织指导所在辖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整理好证明书申领材料并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规定的由镇、街道签章后于2014年51日前统一报送区农林水利局。区农林水利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证明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提出意见并退还相关材料。部分已申领证明书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换届选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而发生名称、住所、社长等事项变更的,证明书也要作相应变更。请有关镇、街道将已申领证明书且证明书载明事项已发生变更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正本、副本、事项变更证明材料收齐,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填写证明书变更申请表,并经镇、街道初审签章后统一报送区农林水利局换发。

  二、账户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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