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办(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经党组研究,制定办(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规定及因公外出、请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规定
2、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管理办法
3、缺勤情况核实单
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
附件1:
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
工作人员考勤规定
为加强劳动纪律,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指纹网络考勤制度。办(局)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上班的工作人员实行指纹考勤制度,由监察室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和统计汇总。
二、上下班时间规定。上下班时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上班提前2小时开始指纹签到,下班签到时间截止为20:00。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后到岗的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岗的为早退。
三、考勤权限管理。因事不能按时签到的,要提前在人事考勤系统上登记,确因情况紧急不能按时签到的,应于当天内在人事考勤系统报批。科员(包括非科室负责人的中层干部,下同)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四、公出报告制度。在上班时间,中途因公外出办事,科员应向科室负责人及其它人员说明去向,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及其它科员说明去向,在人事考勤系统上登记及在去向牌上标明去向,科室人员集体外出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临时公出可选择报告。
五、不定时查岗。由分管领导轮流带队会同监察室人员不定时查岗,每月不少于1次,水建办由其自行组织查岗,检查发现外出未按规定说明,也未在考勤系统登记的,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按脱岗处理。
六、请销假制度。具体按照附件2《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七、考勤情况公示。每月1日(逢节假日顺延)由监察室将考勤情况及查岗情况汇总后予以公示。考勤数据公布后,如核对后确因开会、公出等各种理由存在缺勤记录的,填写纸式《缺勤情况核实单》于公布后3日内报监察室备案。《缺勤情况核实单》按请假权限逐级核实,最后核实人至少要分管领导以上,连续6次以上缺勤,要经局长核实。
八、考勤结果纳入对各科室的内部考绩工作。
九、特殊岗位人员及下派、挂职人员在下派、挂职期间,不参照本考勤制度,但年休假、病事假应按附件2请销假制度执行。
十、原有考勤和请假制度与之相抵触的,以此次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十二、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工作
人员因公外出、请假管理办法
一、报批的范围:
办(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因私请假均须按本办法审批。
二、报批的内容:
1、因公外出事由及目的地,外出时间及经费来源等。
2、因私请假原由及时间等。
三、报批的程序、权限:
| 人 员 | 跨省外出批准权限 | 跨市、城区外出 批准权限 | 年休批准权限 | 病、事假等假期 批准权限 | |
| 办(局)长(正科级以上) | 人事考勤系统外,由区级主要领导和有关分管领导审批,区政府备案 | 人事考勤系统外按规定审批 | |||
| 办(局)班子成员 | 人事考勤系统报备、按规定审批备案 | 人事考勤系统报备 | 人事考勤系统 局长审批 | 人事考勤系统 局长审批 | |
| 科室负责人 | 3天以下分管领导批准; 3天及以上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 ||||
| 科员 | 1天及以下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下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 ||||
四、其他请假审批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从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满10年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 年的,从满 20 年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15 天。
2、需门诊治疗申请病假的,应先安排年休假,连续或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 15 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病假单(同一病情如无特殊原因,应当由同一医院出具)。一个月以上的长病假,应由单位工作人员陪同到权威医疗机构认定病情。病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按事假续办请假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