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南汇办〔2014〕117号
关于实施南汇街道小额项目招投标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社区、村:
为贯彻执行好招投标相关规定,规范本街道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南汇街道小额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易报备申请制度
1、招标人必须向街道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限额以下工程提交报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必须先经规划、水利、土管等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重大工程类项目还须经上级计划发展部门立项审批后才可公开招标。
3、村级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公开招标。
二、审查审核制度
必须坚持“四不原则”:
1、产权不明确的项目不招标;
2、关系未处理好的项目不招标;
3、重大项目未经代表公决的不招标;
4、工程款无着落的项目不招标。
三、中标公示制度
1、凡街道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项目,无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及中标结果,均须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街道招标中心设置公示栏(政务、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四、评标委员会工作制度
1、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招标人代表和街道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也可在思想道德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民众代表中确定。参加每次评标的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有必要的可向鹿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申请评标专家的抽调。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标底的,应有参考标底。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项目成本的除外),或竞价最高(高于底价)。
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7、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随意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收取评标补贴等费用,市区交易中心专家库专家除外。
五、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街道纪工委要严格执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法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若干规定》和《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监督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情况。参与工程招投标过程,随时对工程招投标结果和标后管理进行监督。
2、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南汇街道纪工委举报电话:55565337)。
3、严格执行招投标违法违纪各项管理办法,严肃招投标纪律。凡将项目进行肢解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本办法的,经查实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鹿城区南汇街道小额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2.鹿城区南汇街道小额工程建设招投标申请备案登
记表
3.鹿城区南汇街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登记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
2014年7月24日
附件1:
鹿城区南汇街道小额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根据温鹿政发〔2012〕21号文件要求的小额工程招标采购规定,适用于本级公共财政资金或社区、村集体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装修装饰类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房屋丈量、房屋评估及项目管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采购;办公物品的集中采购等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的招投标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额以下、投资额评估、咨询服务类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项目;工程建设、配套设施施工类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项目;货物采购类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及街道、村居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5万元以上的货物分散采购项目。具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