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财办〔2014〕129号
关于开展区级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要求,区财政局将组织开展区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范围
(一)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范围为:区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区级事业单位不列入本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范围)。
(二)企业产权登记的范围为:区级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参股公司最大国有出资人为区级单位的,列入区级企业产权登记范围。
(三)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办理。
(四)国家和省对文化、金融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产权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权登记程序
(一)列入区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范围的单位,由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本单位的文件、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电子文档报区财政局审核确认。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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