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2013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年第35号),取消了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等3项目。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同年7月发布了《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程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要求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开工条件,不得违规开工。结合我区权力清单三报内容,公布了水利开工审批改备案制和施工图审查备案两项非行政许可。
由区级负责初设审批的新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材料报我局备案,为了强化工程开工后的监管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序推进,现启用鹿城区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章。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本审查备案管理办法》(浙水建〔2014〕29号)的通知要求,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决定启用鹿城区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章。
附件:备案章图样、开工备案表、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附件:
一、开工备案章
二、施工图审查备案章
备案编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