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各律师事务所:
为推进全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将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司〔2013〕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是指法律援助案件流程、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各项标准的全省统一。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进行法律援助案件流程操作、材料收集和归档,并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和数据录入工作。
第二章 法律援助案件流程
第五条 接待。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听取法律援助申请人要求,仔细审阅材料,对明显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及要求,对材料齐全、准确,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申请,制作《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目录》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送登记。
第六条 登记。相关责任人应指导申请人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表填写工作。对已经填写申请审批表的,负责审查是否完整、准确、到位,已实施法律援助系统操作的地区以系统登记为准,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表作附件。刑事通知辩护案件由相关责任人按照《刑事通知援助案件登记表》进行登记。
第七条 初审。相关责任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证明印章是否准确、身份关系是否清楚、申请审批表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具有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最终提出拟给予法律援助或拟不予法律援助的建议,签名后送审。
第八条 审批。 相关责任人复审初审环节已审之内容,根据初审人员提供的拟给予法律援助或拟不予法律援助的建议作出同意法律援助或不同意法律援助的决定,签名后流转至文书制作与送达环节。初审和审批必须分离,不能由同一工作人员操作。
第九条 文书制作与送达。相关责任人根据同意、不同意、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分别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证》,送达人及受送达人签名。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的同时应制作《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浙江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送达受援人。
第十条 指派。 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案件指派到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制作《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并送达。
第十一条 承办。不同性质或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在承办中有不同的要求和流程,但自接案至结案过程要清晰。具体要求如下:
(一)刑事通知法律援助案件。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法律援助律师凭法律援助机构公函),赴侦查机关反映案情、了解情况,赴检察院、法院阅卷,会见受援人及制作会见笔录,调查、收集材料,参加庭审,提交辩护意见书、辩护词,获取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裁定书、判决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
(二)刑事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援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制作询问笔录,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援助律师凭法律援助机构公函),赴侦查机关反映案情、了解情况,赴检察院、法律阅卷,会见受援人及制作会见笔录,调查、收集材料,参加庭审,提交辩护意见书、代理意见书、辩护词,获取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裁定书、判决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
(三)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援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制作询问笔录,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援助律师凭法律援助机构公函),赴案件主办机关阅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参加庭审,提交代理词,获取和解协议书、人民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
(四)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援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制作询问笔录,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援助律师凭法律援助机构公函),赴案件主办机关阅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参加庭审,提交代理词、获取行政复议文书、人民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