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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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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人社〔2014〕39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
  鹿城区财政局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转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
  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
  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临床护理津贴
  (一)临床护理津贴按现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临床护理津贴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内。

  (二)计算享受临床护理津贴的护理年限,与计算享受护龄津贴的护理年限一致。

  二、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一)按100%计发退休费的原基本工资基数

  1.参加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参加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为固定工资和活的津贴(固定工资部分和活的津贴部分比例为6:4以上的,超过比例的活的津贴部分不得作为基数);

  3.参加1985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为基础职务工资;

  上述对象包括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

  4.未参加1985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退休的为职务等级工资。

  (二)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的护理工作时间实行累计计算,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间断护理工作,按“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计算确定。

  (三)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增加额“见分进元”,增加额不满50元的按50元标准增加。

  (四)符合其他文件规定已经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的,不得高于原基本工资100%,但按原基本工资100%计算增加额低于50元的给予补足到50元。

  (五)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不涉及退休人员现行地方生活补贴费的表动,退休人员规范生活补贴按原规定执行。

  (六)符合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条件的退休人员,于本文下发之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时直接按上述规定提高待遇;于本文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单位填写《鹿城区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审批表》一式一份、《鹿城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审批花名册》一式二份,并附《退休呈批表》、《2012年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规范生活补贴审核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三、经费保障

根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鹿城区卫生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9号)规定,提高退休费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基金解决;临床护理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附件:1. 鹿城区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

           100%计发退休费审批表

        2.鹿城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

  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审批花名册

        3.临床护理津贴享受人员公示表

        4.从事护理工作满30年按基本工资100%计发退

  休人员公示表
  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鹿城区财政局鹿城区卫生局
  2014年7月3日


 
  
 
  

附件1

鹿城区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

100%计发退休费审批表

个人编号:社保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退职)时间

工作年限或

连续工龄

退休时职级

或职称

享受生活待

遇职级层次

退休(退职)类别

累计护龄

年  个月

护士资格

证书编号

退休时岗位

月基本退休(退职)费

退休时原基本工资

原退休费比例

提高退休费比例

提高基本退休费金额

原基本

退休费

提高后基本退休费合计

月规范生活补贴标准

月实发退休(退职)费合计

护理

工作

简历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岗位)

单位

意见

盖章:年月日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章:年月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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