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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文广新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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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文广新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促进和规范鹿城区文广新系统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文广新系统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工作岗位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温州市鹿城区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鹿城区文广新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鹿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2月12

鹿城区文广新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区文广新系统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文广新系统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广新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管安全”的目标,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文广新系统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条 文广新系统内举办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街镇属地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指导的原则,实行文广新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按照网格化“实名制”管理。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要落实网格化管理,划定网格区域,确定指导责任区域,实施定人、定网格“实名制”管理和排查登记。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决定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局直属单位负责人为组成成员。并对各自分管主管领域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八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五)定期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单位管理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广新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六)组织开展对员工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提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五)开展消防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防火档案;

  (八)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文广新系统内大型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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