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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五水共治”中“抓节水”工作,加快节水型单位建设,发挥公共机构在“五水共治”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利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4〕2号)文件精神,在区级公共机构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全区各类公共机构。

二、工作目标

2015年起,全区街镇和区级机关开始创建节水型单位,并逐步将各类公共机构纳入节水型单位建设范围。到2020年,50%区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有条件的公共机构也要完成节水型单位创建。

为形成创建合力,营造创建氛围,鼓励在相对集中办公的楼宇、区域以联合形式进行统一创建,联合主体必须包括办公区域所有单位,工作部署必须贯彻到所有单位;鼓励各区级公共机构在本级系统或全系统全面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

三、申报和建设程序

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申报工作采取重点推荐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区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由申报单位在6月底向区农林水利局申请。

鹿城区农林水利局会同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照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工程建设由各单位根据相关程序组织实施,申报单位整改完成后,由鹿城区农林水利局会同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发布节水型单位名单,并报送鹿城区人民政府、温州市水利局、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节水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由鹿城区农林水利局会同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节水单位评比;对前10位的进行适当奖励。每5年复核一次,复核达到标准的,继续保留其节水型单位资格;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资格。

四、保障措施

1.区级各类公共机构尤其是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将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到“五水共治”重点工作,积极主动做好申报工作。

2.各申报单位要严格对照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建章立制,查漏补缺,做好申报材料收集、整理,并建立工作台账。

3.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的推广和普及工作,鼓励并大力推广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器具,加强节水器具改造,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节水水平,淘汰现有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公共用水器具。

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联系人:周林真     电话:55564128,679840

邮  箱:1062409659@qq.com

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 吴鹏  电话:88030678  邮 箱:472407361@qq.com

附件: 1.鹿城区区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

2.鹿城区节水型单位申报计划书

3.鹿城区节水型单位申报书

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6月15日

附件1

鹿城区区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

一、考核和评分标准(100+5分)

序号

指标

类型

指标

计算(考核)方法

评分标准

分值

1

技术指标

(45分)

★水计量率

用水单位水计量率达到100%,次级用水单位水计量率达到95%,分别达到得9分;用水单位水计量率不达标不得分;次级用水单位水计量率每低1%扣1分,直至扣完。

9

2

★节水器具普及率

节水设备、器具数量占总用水设备、器具数量的比例到100%得9分,每低1%扣1分,直至扣完。

9

3

人均用水量

依据评价上一个自然年度本省同类型单位用水量平均值进行判定:

人均用水量≤0.9×平均值,得10分;

0.9×平均值<人均用水量≤平均值,得8分;

平均值<人均用水量≤1.1×平均值,得5分;

1.1×平均值<人均用水量≤1.2×平均值,得3分;

1.2×平均值<人均用水量,得0分。

10

4

用水器具漏失率

`

用水器具漏失率≤4%得9分,否则每高1%扣1.5分,直至扣完。

9

5

中央空调冷却补水率

中央空调冷却补水率≤1%得5分(无此项按空项折算)。

5

6

锅炉冷凝水回收率

锅炉冷凝水回收率大于50%得3分,每低2%扣1分直至扣完(无此项按空项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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