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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文广新局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鹿城区文广新局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
2015年6月3日
鹿城区文广新局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改进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维护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鹿城区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下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挂职人员)。
第二章追责方式、情形及适用
第三条追责方式:
(一)提醒谈话;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书面效能告诫;
(五)调离岗位;
(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七)解聘或辞退。
以上追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上级或本局机关的决策、决议、工作部署和交办事项不按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作风建设规定方面打折扣、阳奉阴违、变形走样的;
(四)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行为的;
(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六)因工作不当,造成部门之间矛盾的;
(七)因个人行为不当,被媒体曝光,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影响作风效能需进行追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