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1〕3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街道(乡镇)人民调委会、司法所、行业调委会:
现将《鹿城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基层工作 人民调解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区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市局基层处,徐淼副书记,
章公华常务副区长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鹿城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依照本办法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专门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日常业务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驻派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培训考核。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鹿城区本级、乡镇(街道)和依法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录用,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办事公道,热爱人民调解工作:(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第八条 录用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可进行笔试和面试);(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五)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签发聘书。
第九条 新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核发上岗证,正式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对正式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司法所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期为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回访工作,督促生效调解委员会协议的履行。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四)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纠纷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重大案件适当延长;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告知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
- 上一篇:关于召开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做好村级组织换届工作法制宣传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