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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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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司〔201261

 

关于印发《鹿城区司法局重大事项

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司法所:

现将《鹿城区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鹿城区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21220

 

 

 

 

 

 

 

 

 

 

 

 

 

 

主题词:重大事项   决策制度   通知                      

  抄送:市局法制处、区法制办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2 年12 月20 印发 

附件

鹿城区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局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司法局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局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司法局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评比方案、活动方案、改革措施及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合同、协议、各类奖励、处罚及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四)局机关行政科室、司法所负责人的任免;

(五)招收、录用公务员的初审,临时人员的聘用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

(六)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七)局机关年度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八)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九)预算外5千元以上人员资金的使用;

(十)预算外500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使用;

(十一)预算外1万元以上基建、大修、设备的项目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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