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2〕61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司法局重大事项
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司法所:
现将《鹿城区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鹿城区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2年12月20日
主题词:重大事项 决策制度 通知
抄送:市局法制处、区法制办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附件
鹿城区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局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司法局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局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司法局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评比方案、活动方案、改革措施及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合同、协议、各类奖励、处罚及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四)局机关行政科室、司法所负责人的任免;
(五)招收、录用公务员的初审,临时人员的聘用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
(六)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七)局机关年度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八)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九)预算外5千元以上人员资金的使用;
(十)预算外500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使用;
(十一)预算外1万元以上基建、大修、设备的项目资金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