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2〕 41号
鹿城区司法局关于建立保密工作相关制度的
通 知
各科室、司法所:
为扎实推进保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研究决定,制订以下保密工作相关制度。望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1.保密工作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按照“分组确定”、“最小化” 原则,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对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如安装防盗铁窗、电子监控等)。建立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签订保密承诺书,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认真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经常性检查和涉密人员的变动备案、保密教育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定密责任人制度
主要领导对定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为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涉及定密工作时,严格按照法定一般程序执行:(1)承办人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拟定密级意见;(2)定密责任人审核;(3)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标志;(4)填写《确立国家秘密事项登记表》。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然后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由中央国家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不能确定密与非密的信息或对密级有争议的信息,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