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3〕35号
关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工作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区属各法律服务所: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检查职能,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制运行机制,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区局经研究决定,对区属各法律服务所完成改制后各项制度的健全落实、队伍建设、诚信执业、所务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情况,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
(一)法律服务所
1、规范化管理工作。合伙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坚持学习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归档及时;财务账簿保管完好,往来账目清楚,符合有关规定。所主任依法合格履行职责,合伙人如实到位,章程协议及时变更,权利义务职责明确。办公秩序良好,物品摆放整齐,在册人员(包括实习人员)如实到位,公示内容如实上墙。
2、诚信执业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行为规范,严格遵守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的规定。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杜绝无证执业、假冒律师执业、超业务范围执业,严禁私自收案收费、超标准收费、收费不办事、办案不负责任和转借执业证、捏造事实、恶意串通、为揽案源互相诋毁、为同案双方代理等违反诚信制度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发生。所主任能够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规范,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规违纪投诉案件。
3、能否按照区局的统一部署要求,积极协助辖区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进社区和法律援助等任务,是否有计划、有制度、有措施、有总结。
4、法律服务所名称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在法定执业地点执业;有无在私人住宅私设业务部,擅自变更执业场所等现象;队伍中有无违法违规现象,有无公开投诉箱、电话,能否及时、认真、妥善处理当事人投诉。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
1、是否熟悉掌握并严格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及所内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2、是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否存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2条所列举的行为。
3、是否能够积极开拓业务,诚信热情服务,尽职尽责办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