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办):
现将我单位起草修订的《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按照《温州市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20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温鹿政发〔2013〕39号)的规定,报请审核、统一登记。
(联系人:周雯雯 电话:55567355 15705875989)
附件:1、《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草案)
2、起草说明
3、本单位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科室的法律审核意见
4、征求意见的材料
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2015年8月24日
附件1:
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温州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区补偿资金拔出单位应当设立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鹿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第三条 补偿基金是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及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从事上述活动所发生支出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支出和管护支出构成。管护支出包括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