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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藤桥镇人民政府,仰义、双屿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修订了《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87日(星期五)下午6点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反馈到鹿城区农林水利局(联系人:黄湘君,电话:88212496,传真:55567355),逾期视为无异议。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鹿城区财政局

 

     201584

 

 

 

 

 

 

 

 

 

 

 

 

 

 

 

附件

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温州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区补偿资金拔出单位应当设立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鹿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第三条补偿基金是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及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从事上述活动所发生支出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支出和管护支出构成。管护支出包括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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