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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鹿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鹿城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食药监局《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浙食药监〔2015〕13号)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市监[2015]67号)的文件精神,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长效监管工作机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我区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指导思想,围绕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食品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建立合法、适用、有效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建立与其生产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件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专指与经营场所分离的食品生产加工点。

各所要把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监管工作作为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通过全面查清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底数和质量安全状况,基本建立与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现状相适应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基本解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卫生管理混乱、食品质量低劣等突出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者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确保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纳入常态化监管。

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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