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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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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站):

   现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15〕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要求,请合同承办科室(站)应当自重大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该合同报区法制办备案。

 

 

 

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2015年12月21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重大合同

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3122号),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工作,现将《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重大合同

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312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审查试行办法〉及〈温州市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参考文书格式〉的通知》(温府法发〔201425号)、《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区政府令第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签订重大合同后,应当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

区政府直属单位、街镇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签订重大合同后,应当向区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签订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承办单位,是指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具体负责承办合同的谈判、起草、订立、履行等事宜的单位。以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政府部门为合同承办单位。

第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为报备机关,接受备案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为备案机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出让转让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合同;

(三)工程建设合同;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拆迁改造合同;

(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六)政府投融资合同、借款合同;

(七)区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对外担保、产权收购、股权投资的合同;

(八)各类技术服务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物管合同、委托合同;

(九)其他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行政机关合同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区政府签订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合同;政府部门签订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合同,以及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合同。

第七条 行政机关签订仅表示双方合作意向,而不直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框架协议,不属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科技合同、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应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不属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

第八条 报备机关应当自区政府重大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法制办报送,由区法制办提交市法制办备案。 

报备机关应当自政府部门重大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九条 报备机关报送备案时,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说明;

(三)已签订的合同文本;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五)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六)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当事人、签订时间、报备时间、报备机关等内容,并加盖报备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 备案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内容; 

(二)合同签订过程(包括合法性审查、招投标、集体讨论、负责人签署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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