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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鹿城区民办医疗机构人事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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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CD13-2013-000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民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民办医疗机构人事代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2〕100号)和《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浙人才〔1996194号)、《关于温州市民办卫生医疗机构人事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温人社发〔2012300号)的要求,现就我区民办医疗机构人事代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代理对象范围

符合政策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的方式

民办医疗机构实行人事代理采取用人单位集体委托代理方式,由委托单位与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三、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一)委托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委托单位提供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人事代理人员名册》(附件1);

  (三)按照有关人事政策,审核人事档案,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四)填写《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

  (五)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附件3);

  (六)按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四、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一)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五、代理期间有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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