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7号),切实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通过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就近登记、属地管理、便民高效原则,特制定该工作方案。
一、许可基本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主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2.受理权限:为更好地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授权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个体及企业类型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等申请事项进行统一审批。
3.各市场监管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审查和决定
1.提起审查:各市场监管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并提起实地核查(无须实地审查的事项除外)。
2.实地核查:
现场核查由辖区市场监管所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现场核查的标准参照《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证施行细则(试行)》第五章至第八章关于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的规定。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现场检查结果的输录。
(三)许可签发:
现场核查通过后,各所所长或分管副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
(四)许可证打印和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