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五马办发〔2016〕54号
关于区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金月霞代表:
你在区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所提出的第250号《关于尽快落实东门显洪道观庙址重建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原“显洪道观”房屋位于东门行前街32号,产权人为温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原使用人为温州市鞋帽厂。由于历史原因,该道观在国家宗教政策的许可下,一直向温州市鞋帽厂租用。租用面积底层建筑面积111.06㎡,二层为简易棚(1993年被火烧毁后搭建),作为老人活动场所,总丈量建筑面积211.39㎡。
因旧城改建需要,该道观房屋需拆迁。2000年1月11日上午由鹿城区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行前显洪道观”拆迁安置协调会,根据该会议精神,2000年1月18日,指挥部与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就该道观拆迁安置处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1、房屋补偿:①原租用底层建筑面积111.06㎡,迁移到新永川路路边,由规划局批复用地指标上自行建造。②原二层为简易棚,总面积211.39㎡,每平方米按30元计算,补偿6342元整。2、拆迁过渡周转:①临时周转房安排在1#地块路边朝新永川路38-40号,共3间周转房,另外安排在3#地块路边15号1间周转房,作为“显洪道观”筹建办公室之用。②一次性搬迁费补偿包括有关迁移费和简易棚补偿总金额为14万元整,本部已于2000年3月14日付清全部补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