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及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56997733;
2、传真号码:0577- 88352209;
3、电子邮箱:27037577@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552号,区财政局,邮编325000。
附件《关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及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及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教〔2011〕37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6〕3号)精神,现就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我区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为15500元/生*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2500元/生*年。
二、本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三、有关口径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由职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各级政府出资举办,且基本办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供给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具体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
(二)按生均经费标准核拨的经费,应全额用于中等职业教育,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使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三)本通知所称的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学校日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实验实训、技能大赛、课程改革和现代学徒制改革、建筑物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含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偿还债务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