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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CD16-2016-0001
温鹿住建监〔2016〕141号
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鹿城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不断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我局制定了《鹿城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鹿城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30 日
附件:
鹿城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以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创标化工地所需要的费用。由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三项费用组成。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委托的温州市鹿城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和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
第二章 市场行为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工程有创建国家、省、设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按照相关标准暂计创标化工程增加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按照暂列金额单独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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